本人孙梓轩于3月中旬与孔新竹分手 期间没有与其他女性发生恋爱关系 符合公序良俗 本人于4月中旬开始与李苏凝于微信聊天 没有确立恋爱关系 在此期间 孔新竹多次 公开诋毁 谩骂 并于4月8日在李苏凝书桌里留下带有侮辱性字样纸条 对其造成严重影响 本人在于6月12日与李苏凝确立关系之后 孔新竹公开在朋友圈诋毁 谩骂 侵犯当事人名誉权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请有关人员停止侵犯权利 并作出相应赔偿
2022-06-14 0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