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与前妻在2006年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1、两个女儿中我抚养。2、现有房子归前妻所有。3、另外一套房子归大女儿所有。4、还有一套房子正在建设归小女儿,但是,这套房子的房款是我和现在妻子一起交的)。现在前妻要求把这套房子给小女儿,现在的妻子不同意,说这套房子是我们现在交的房款。请问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该怎样处理,等待回复。谢谢!
2025-02-03 18:17尊敬的客户。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前妻请求将属于她所有的房子转给小女儿,并且声称这是他们在共同购房时所支付的款项。然而,作为法律专家,我们无法确定这些陈述的真实性。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房产继承通常遵循法定继承原则,即按照配偶、子女、父母的顺序进行。因此,如果这套房子是通过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那么它应该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而不是单方所有。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这套房子是单独购买的,否则法院可能会认为这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关于是否应该让小女儿继承这套房子的问题,这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家庭关系、孩子成长环境等。如果您对如何处理这一问题有任何疑问或担忧,请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建议。 再次感谢您向我们咨询,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如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 祝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