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2019年6月10日和一家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是2019年6月10日到2019年8月9日,试用期期间我在8月1日生病申请了病假,病假三个周到21日,由于病假期间看病,在转正日期没有申请转正,接着在8月12日时候公司催我上班,我在病假期间带病上班,因为没有同意公司的加班要求,公司与8月15日将我辞退,请问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我是否能得到相应的赔偿,具体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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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的,协商解决不成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对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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