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第二次鉴定有疑议怎么办?
2025-08-06 18:07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的活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如果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向作出该鉴定结论的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的结果视为最终结果,但若劳动者认为仍不满意,还可以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的结果也是最终结果,不再允许再行上诉。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第一次还是第二次劳动能力鉴定,都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以确保鉴定过程公正透明,结果公平合理。同时,劳动者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如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