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2011年协议离婚,协议上二个孩子归我所有,女方负责抚养孩子到18岁,我每月付3000元(当时女方说为了孩子,她不再婚,我也想挽回这段婚姻)协议离婚后我们一直在一起工作和生活,我的银行卡和工资都由女方掌握,2014孩子告诉我女方有了男友,我把孩子要回,至今四年女方未付一分钱抚养费,2018年女方突然起诉要离婚后到2014年间的抚养费,请问律师,女方的要求是否合法?我是否可以要求女方付2014年到孩子成年前的抚养费。期待您的解惑!谢谢!
17天前关于您提到的问题,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双方已经协议离婚,并且在协议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以及支付抚养费用的具体情况,则应按照协议履行。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果一方未能按期支付抚养费,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具体的时间范围,如果您认为2014年至孩子成年期间的抚养费应该由女方承担,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例如,如果孩子在2014年之前就已经开始接受教育并有独立的生活能力,那么在此之后的抚养费用可能就不需要继续支付了。 请记住,对于涉及法律问题时,最好咨询专业的律师以获得准确和具体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