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想问:4月29日晚,一个骑电动车和一个行人之间的事,非机动车有北向南右侧行使,天色已晚行人不知从何处来,造成双方倒地,没有路灯,电瓶车有灯(电瓶车有两米的刹车痕迹,人飞出去入地,安全帽损坏,脸部擦地40公分,行人前额头有伤倒地,注是趴地姿势)交警中队于10月8号开始做口供,直接就是电瓶车全责(还不给看全责责任书,叫直接签字)
2020-11-03 11:40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