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单位拖欠工资,不给办离职手续,能否直接离职,员工是否需要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公司是否可以直接不支付所欠所有工资
2019-06-24 20:25可以,用人单位擅自降低劳动者的待遇,劳动者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并有权得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