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1年5月原村支部书记因涉嫌醉酒驾车在从莆永公路五里林往涵江方向在梧塘红绿灯附近荔涵大道路段撞死一民妇女后肇事逃逸, 6月1日被涵江公安分局执行逮捕;8月份涵江区人民检查院以(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二款对其做出不起诉决定。没明白为何不决定起诉?不起诉的理由是什么?
2019-07-06 09:34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酌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酌定不起诉的,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