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9月份到手机店分期买了一部oppoA59型号的手机,当时市场价值1799元,分了12期还款,到了今年10月份还完了,他们跟我讲说我分的是18期,我之前还款是前半年还156元,到后半年还157元,当时买手机的时候还交了200块钱押金当做利息,利息是15元一个月,我都还完12期了,现在还叫我还,说我是分18期,1799×12=2158,再加上200就是2358元,如果是分18期就是3238元买了这个手机了,怎么算都不对,图片有他们发过来的合同,律师你觉得合法吗,钱我可以还,就是不知道合不合法,他们还说上征信
2017-12-14 15:18一般情况下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