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劳动法方面的问题。我是部队转业士官安排在事业单位工勤岗位,目前在医院上班。医院安排开120救护车,每个月要上半个月班,一天24小时。平时休息还经常要让出公差。请问这样违反劳动法规定吗?如果违反要怎么办呢?单位要赔偿吗?
2021-07-07 11:14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建议协商解决或者其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