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思明于2018年12月11日,出售一台二手摩托车给原告李啟锐,金额为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由于原告李啟锐与被告张思明并不认识,由被告张思明战友黄东生(身份证422827199512090815)介绍,原告李啟锐用支付宝转账给黄东生,再由黄东生微信转账给被告张思明。摩托车于2018年12月17日到达原告李啟锐手上,但是摩托车缺少相关证件,而后一直询问被告张思明摩托车是否有相

2019-07-02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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