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签了一年合同,押一付三,只住了两个月房主就将房子卖出去了,房主说只多退一个月房租当违约金,但租房合同上写了如果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需提前十五天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我可以要求按照合同进行赔偿么?如果她不同意按照合同赔偿我应该怎么办?我们的合同现在还有效么?在她给我违约金之前我还可不可以继续住在这里?如果买她房子的人来找我闹事我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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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无约定建议协商解决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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