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由通江县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夲人未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填写了一份康宁终身保险交与夲人父亲。按照合同条款患有重大疾病是不可以买这份合同。买这份合同前我已患上尿毒症正在透析,当时签这份合同我无知晓,父亲也没告诉我。直到2015年续交保费通知后我才知道有这份保险合同,现已交了10年的保费,而无法得到任何补偿。请问保险公司是否违反了保险法?他们应该付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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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无约定建议协商解决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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