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汽车行业的公司上班(我所在的是缝纫车间做汽车扶手的)今年四月请的产假假期到9/15,之后因为公司不忙我就又请了假到年底(当时没写请假条口头的,领导也同意了)现在因为我们这个车间没有其他车间赚钱老板就不干了,这个项目也被我们供货的单位收了回去,人员可随项目到那个单位。现在主要问题是我的社保在我请产假到现在12月份单位一直给交了(自己这部分是在我对象工资扣的,我们这一个公司)现在要去那个公司上班,这边要解除劳动合同,可公司要我把产假之后这几个月公司交的这部分的社保公积金给公司补上,这合理吗?然而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单子上(原因栏里)让我们填个人原因,这也不合理吧这不是属于公司项目转移吗?
2018-01-01 09:35如果所在的单位不给交社保等,建议可以去劳动局投诉。无故开除赔偿问题: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