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2日与公司签订了一份终止劳务合同协议,终止日期是到2018年1月31日,签的时候并 2017年12月22日与公司签订了一份终止劳务合同协议,终止日期是到2018年1月31日,签的时候并不知道自己已怀孕。后来在2018年1月5日到医院检查,医生告知怀孕已有6周。公司说协议还是有效的,公司如果说补偿的话是按照什么标准来补的
2025-04-28 02:03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您怀孕期间,您的劳动关系应当受到保护,您的雇主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关于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这取决于公司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如果公司在未得到您的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解除了您的劳动合同,那么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后,如果您对公司的处理方式不满意,可以考虑通过合法途径寻求解决,如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同时,建议您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于日后维权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