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花区人民法院关于物业收费纠纷案件诺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2026-01-13 11:35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物管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费。”第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对酬金制服务费用进行调整。” 二、《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或者浮动幅度,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单位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遵义市城市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每半年末将上阶段的服务项目、标准及收费情况公布于众;接受业主监督,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检查、监督”。 四、在实际操作中,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同时,业主也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 五、如果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业主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维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六、如果您遇到具体的物业收费纠纷,建议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沟通协商,寻求解决方案。必要时,您也可以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局投诉或申请调解。如调解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最后,希望广大业主能够尊重物业服务企业的劳动成果,积极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和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