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确认案件如何立案
2019-10-10 11:01根据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二)确认身份关系的;(三)确认收养关系的;(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修订)第127条确立了“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由,实践中有的法院使用“申请司法确认” 案由,有的直接使用“法定继承纠纷”、“赠与纠纷”案由,都是不准确的。值得注意的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归类到“合同纠纷”大类中也是不准确的,因为该类案件是特别程序案件,笔者认为将其归类“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较为合适。 实践中,很多法院对该类案件不予立案。笔者认为,因为该类案件属于特别程序,且根据司法解释是不收取任何诉讼费用的,因此法院的立案和审理的积极性不高。国家法律层面的规定,法院竟然不执行,该问题值得关注。 另外,根据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立案时可以是单方,也可以是双方同时申请,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但是,并非所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案件都应当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笔者认为,比如法定继承等案件,属于专属管辖案件,应当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然,调解组织也应当是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