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房产证为和母亲共有,但并未有明确分配占有比例。想从私人手中贷款时,应为她本人和母亲共有出面去房管所抵押,但当时有人出主意,找人冒充了母亲(冒充者和母亲并不像)的情况下,房管所给办理了抵押登记。对方给放款后,没有给任何凭证,也没有拿到任何抵押手续。因为当时急需用款,约定的属于高利,合同上利息填写时,对方没有填写。期间给过一些利息,但现因其它原因,本金和利息都无法偿还对方起诉至法院,请问该怎么办
2019-04-03 14:27您好,一般情况下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