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型犯罪中放弃持有
2019-09-18 10:44.持有的形态。上述第一、二种观点认为持有仅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而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持有除了包括事实上的支配外,还包括法律上对特定物品的支配。笔者基本同意第三种观点,认为刑法上的持有应当包括在法律上对法定违禁品进行支配、控制的情形。“占有为保护物的事实上支配之外形的制度。”{14}认为持有仅指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的观点主要是受了民法学界的影响。在民法中,占有“系赋予某种事实以一定的法律效果并加以保护,使占有人得享受占有所生之利益。”{15}因此,从保护占有人利益出发,甲将彩电借给乙,就应认为甲不再占有彩电了(彩电为乙所占有)。但在刑法中,甲将非法持有的法定违禁品借给乙,学界一致认为甲仍然非法持有着法定违禁品。之所以出现这种差别,是因为民法是从保护占有人的利益的角度来研究占有的,而刑法则是从追究持有人的责任的角度来研究持有的。从刑法上研究持有的目的出发,不能再将持有仅仅局限于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而应将其扩大到行为人虽然事实上没有支配、控制法定违禁品,但就法律上观之,行为人仍然具有支配、控制力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