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撤销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后,伤者再次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经询问直接出工伤认定书,合法吗?
2025-06-08 16: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3条的规定,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因此,在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经询问就直接出工伤认定书,可能会被视为是违法行为,因为这可能违反了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撤销该错误的工伤认定书,并请求法院确认原来的工伤认定有效。同时,也可以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赔偿因错误认定而给劳动者带来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