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买卖公有房屋,离婚后另一方如何救济
2020-11-25 12:101《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更是明确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 一旦发现产权人擅自出售房屋,作为其配偶而言,应当及时制止,双方感情出现裂痕,此时“私力”制止是徒劳的,必须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依《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要求其少分”要求其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将该事实作为双方感情破裂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