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本人现有一案需向您请教如下:是关于法院民事生效判决文书,在执行期两年内原告没有向法院申请执行,而是逐年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再审、抗诉、投诉等进行维权,同时通过邮局发挂号信,通知被上诉人履行法律判决文书内容。两年后,原告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却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理由是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执行期时间。请问:以上行为是否存在超过执行期的时效问题? 有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胜感谢!

2019-07-14 12:32
1个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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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种问题确实应该有时效期限,您为什么不马上提起强制执行呢,可以继续起诉或者申诉

2019-07-14 12: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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