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出借方(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法院不批准,并判决退还保全费,请问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27天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因此,如果出借人申请诉讼保全并被法院驳回,且判决退还保全费,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保全费用的退还通常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如果您有关于具体案件的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提供更多信息以便更好地解答您的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