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我老公感情不和我提出了离婚,我老公也同意了离婚,有个女儿四岁,离婚后小孩他带,说小孩共同抚养到十八岁,现在还没办离婚小孩奶奶向我索要三千块钱,说不给就不让我看小孩,怎么办,她有这个权利吗?
2024-07-26 16:00在您提出离婚的情况下,双方可能已经达成了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协议。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并且应当为子女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如果您的丈夫同意离婚并表示将孩子共同抚养至十八岁,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孩子应该由双方共同抚养,直到他们成年或独立生活为止。因此,孩子应该由您和您的丈夫共同负责抚养。 至于孩子奶奶要求您支付三千元的行为,这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如果您认为孩子的抚养费用应当由您承担,可以与您的丈夫进行协商解决;如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考虑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应尽量避免采取极端措施,如暴力干涉孩子抚养权等行为,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同时,建议您与对方沟通协商,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