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己认定,但还去鉴定,问题是派我去较远的地方上班,可我不想去,这样想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自己去社保局鉴定,工伤保险待遇还能享受吗,如报药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2019-11-08 22:4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限根据员工的受伤实际情况确定,发放标准为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原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节假日补贴、午餐补贴等。 司法实践中,原工资一般以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