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展律师事务所杨相军案例
2019-06-30 17:09原告李淑珍,女,****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宝生,北京市嘉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富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富豪村。组织机构代码A*******-0。 法定代表人孙小言,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相军,北京新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淑珍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富豪村村民委员会(被告富豪村委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冠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李淑珍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宝生,被告富豪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杨相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淑珍诉称:原告李淑珍系北京市宋庄镇富豪村村民。2014年4月7日,原告李淑珍到被告富豪村委会管理的健身场所健身,由于水泥砖隆起,原告不慎绊倒,造成左侧髌骨骨折。现要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0174.77元、护理费2100元、营养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共计31124.77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富豪村委会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原告受伤没有证据证明是在健身场所受伤。二、原告如果是在健身场所内健身造成受伤,也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村内健身场所是公共场所,是免费供本村村民活动娱乐的地方,在活动中发生意外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淑珍系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富豪村村民,在富豪村有一供村民休闲娱乐的健身场所,该场所免费对外开放,被告富豪村委会实际管理该场所。2014年4月7日,原告李淑珍在该场所摔倒受伤,被医院诊断为左侧髌骨骨折。现场照片显示,该场所地砖铺设不平整,影响老年人的正常行走。李淑珍摔倒后到医院进行了治疗。经核实,本案中,原告李淑珍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14371.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营养费650元、护理费210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17971.13元。 上述事实,有住院病历、医院出院证、医疗费报销证明、费用清单、护理费发票、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李淑珍摔倒受伤,被告富豪村委会应当根据其管理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事发地点系位于农村,基础设施较差,且系免费健身场所,故被告富豪村委会应当承担较少的责任;原告李淑珍年近七旬,家人应当尽到照看职责,且其自身应当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故原告李淑珍应当承担较多的责任。综合考虑本案案情,被告富豪村委会承担责任的比例由本院酌定为10%。故对于原告李淑珍诉讼请求中主张的各项费用,本院对其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对其不合理部分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富豪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李淑珍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一千七百九十七元一角一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李淑珍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百八十九元,由原告李淑珍负担二百六十四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富豪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二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杨冠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新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