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物品灭失行政处罚还有意义吗

2019-10-11 16:30
1个律师回复
咨询我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适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即行政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法定情形下才可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行为。如果可以采取调查笔录、视听资料和勘验笔录等其他形式去收集证明和认定行为人违法事实的证据,就不应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这一方法。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提供证据来证明登记保存的物品是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便面临败诉的风险。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难题,仅凭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简单字面规定,恐有难度和说服力,要作出妥当判断,应结合立法目的、行为的性质、特点进行。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机关为使证据的证明价值保存下来而采取的一种调查取证行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目的在于保持证据的证明作用,为最终做出行政处罚提供事实的证明材料,从而为行政执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合法、及时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提供有力的保障。这就决定了该行为不是整个行政执法的终局决定,也表明此时行政机关对整个案件的事实认定尚未最终完成、确定,故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整个执法案件事实认定的确凿证据是不现实的。   行政处罚法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规定,必有其必要性,也必会保障其有效实施,达成立法目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是对将来情形的一种判断,对将来情形的判断必然也是一种主观判断,要求对将来的主观判断提供客观事实证据是强人所难。退一步讲,即使行政主体提供了一定证据,而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必然是已发生的事件,未必能得出将来必然如何的结论,依赖的主要还是行政机关的主观判断。   另一方面,行政效率原则是行政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以较少的行政资源投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并且取得好的效果。若等行政机关收集到此类证据再采取登记保存措施,恐怕已错失最佳时机和效果,既违反行政效率原则,也有悖设立该制度的初衷。   因此,要求行政机关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并不符合立法目的。与其将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作为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一种前提条件,不如说是对该行政行为的动机、目的的限制更为妥当,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唯一合法目的是防止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情形的出现,与财产保全相似

2019-10-11 16:30:53

快速咨询,获得更具针对性回答!

立即发布咨询

当前律师在线 25346今日律师解答 47745

相关推荐
租赁合同属于多方协议吗 1回答
右侧肱骨骨折十级伤残赔多少钱 1回答
有法院的判决书,房子按揭可以换名字吗 1回答
欠款人把房产卖了之后不还钱 1回答
如果工人在工作之外死亡公司有和什么赔偿 1回答
公司不退员工押金怎么投诉他们 1回答
打官司期间变更执行董事新的执行董事用不用承担责任 1回答
离婚开庭收的300元是什么意思 1回答
离婚孩子抚养权怎么算 1回答
成年人威胁未成年人动手,然后讹钱,有法律责任吗 1回答
起诉离婚会不会查住宿记录 1回答
随迁满两年离婚后户口会打回原籍 1回答
没有偷东西但是被警察抓了会不会有影响 1回答
还呗app一直显示外部调用系统异常,导致不能还款,导致逾期是不是有意而为之 1回答
腾讯没人工客服合法吗 1回答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