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有一份我姥的“代书遗嘱”,遗嘱落款日期是97.3.18日的,对这份“遗嘱”的“公证书”落款日期是99.7.4日,“公证书调查笔录表”日期是99.7.4日,“公证申请表”日期是99.7.3日。我姥去世日期99.7.7日。也就是公证处人员当年在我姥去世前三天对两年前“所立遗嘱”做了一个事后“公证”。公证人员两年前并没有在立“代书遗嘱”现场。请问这样的公证合理合法吗?
回答数:712
不合理,公证时继承人已经去世,该公证无效。《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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