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与公益诉讼的关系
2020-11-19 18:351. 诉讼宗旨都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针对的是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旨在通过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主体进行民事制裁来对受损的公共利益或者被破坏的环境进行救济或修复,从而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具有相同的目的,只是在威慑力上有所增加。而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主要是通过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和约束,从而保障和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最终防止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则是通过督促省级、市地级政府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以及提起诉讼来对已经发生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宗旨也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虽然不同主体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侧重点不同,但是诉讼宗旨和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 2. 诉讼效力都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无论是社会组织与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还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三类诉讼的效力都具有广泛的影响力。普通的诉讼判决只是对诉讼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但是不同主体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都涉及到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判决的影响力较为广泛,不仅对当事人发生效力而且还可能会对其他具有原告资格的不特定多数人具有影响力。 3. 都将个人排除在起诉主体之外 无论是在我国起步最早的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是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或者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原告主体资格上都未将我国公民个人纳入起诉主体之内。 4. 适用范围部分重合 根据《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以及最高院《解释》中对环境公益诉讼适用范围规定,目前我国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于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