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姐在18年前将自己的水田两百多个平方卖给别人做房子,因为是城区附近的。没有说一共多少钱,别人只付了第一笔款为1万元,说好房子建好后跟据当时的市场价付第二笔,可是当时城管不让建,只下了一个简单的脚,所以后来的款也没有付,他就这样占用了18年,如今,这地被政府征用了,我姐领了征地费,他去领了才料费和地基损失费共8万多,如今他又来找我姐来要他那一万元,请问合理吗?我姐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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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占用土地18年,当初给了一万元,现在要回,需要返还,但是土地被占用的损失有对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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