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与孙某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500万元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孙某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2001年3月甲公司已欠丙银行上述贷款本息约420万元,此时甲公司以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另查明,孙某在公司成立后将50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提问,银行可否要求王某,孙某承担甲公司所拖欠的贷款本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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