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是合伙经营,四人以7:1:1:1的比例合资,现因经营不善店铺准备关门,但是因为店铺是以储值卡形式经营,那么如果关门时会员在店铺还有储值余额,如果客人不追究店铺责任没有要求退换卡内余额的情况下,合伙人在店铺解散时需不需要承担这个卡金这部分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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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是需要承担的。虽然对方不追究,但是这个情况是存在的,但是如果对方一直不追究,超过诉讼时效之后,法院是不受理的。除非有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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