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这个问题涉及四家公司,我用A.B.C.D来代替,我在A公司上班,A公司是B公司的子公司,后来B公司与C公司合并后成立了D公司,虽然公司C和D有业务往来但是我的劳动合同没有变更还是属于A公司,后来因为工作上的一些事情,C公司的一位职业经理人要求将我的薪资和提成都做减半处理,但是我所任职的A公司与C公司没有任何交集,我的社保和劳动合同还是属于A公司,请问C公司这样做是不是触及了劳动法的相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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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建议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劳动局不受理的,可带着劳动局不受理通知单到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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