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爸爸去世了,工资卡还没激活,里面的钱取不出来,银行需要公证,请问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2020-12-24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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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继承—2遗嘱遗赠—3保全证人证言—4保全物证—5保全送达行为—6保全购物过程—7保全现状—8保全网页等互联网信息—9委托出售房屋—10委托购买房屋—11一般事务性委托—12合同—13婚前财产约定—14夫妻财产约定—15离婚协议—16离婚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协议—17同居关系析产及子女抚养协议—18放弃继承权声明—19商标转让声明—20其他声明—21单方赠与—22受赠—23拍卖—24招投标—25开奖—26股份公司创立大会—27商品房摇号—28升学派位摇号—29其他摇号抽签活动 图片 一、法定继承公证: 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 所有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无须提供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身份证件:中国内地户籍的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现住港澳台或境外自然人提供: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应由县级以上医院或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户口注销证明应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 3、如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应提供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还须提供该已死亡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还须提供该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 4、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已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 5、被继承人子女的出生证(1996年以后出生的)/独生子女证;系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登记证。 6、被继承人的遗产证明:股权证明(股权证/股权证明、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章程、股东名册)、房产证书、存款凭证(银行打印存款清单等)、股票凭证(证券公司打印股票、资金清单)、机动车登记证书、保险合同及理赔证明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的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7、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见证明参考格式),可提供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证明(人事档案中涉及亲属关系的履历表复印件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公章),无法提供人事档案证明的,如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有记录的,由派出所出具证明,并提供相关记载文件(户口底册)复印件加盖公章;被继承人的户籍不在长沙地区的,应提供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的申办继承权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8、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1、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亲自前往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2、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继承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除正常委托授权外,还应记载: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内容); 3、如果证明材料由香港机构提供,材料需经司法部委任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如果证明材料由澳门机构提供,材料需经司法部委任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转递;如果证明材料由台湾机构提供,材料需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台湾海基会寄送;如果证明材料由外国机构提供,材料需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 亲属关系证明参考格式 ★★★(男/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死亡,生前住×省×市(县)×区×街×号×栋×房),生前系我单位员工(我社区居民/我村村民),经调阅其档案及调查核实,其亲属关系及婚姻状况如下: 死者★★★的父亲:×××,×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县)×区×街×号×栋× 房(或于×年×月×日死亡); 死者★★★的母亲: ×××,×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县)×区×街×号×栋× 房(或于×年×月×日死亡); (如死者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但因年代久远确实无法查找到具体死亡时间的,可以写明:死者★★★的父亲×××、母亲×××均于死者之前死亡) 请注明:是否有养父母;是否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生前共有×次婚史,其配偶是***(如有一次以上的婚史,须写明每次结婚和离婚或丧偶的时间、配偶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写明各自的子女情况,是否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情况,及再婚后是否有生育),★★★生前共生育有×个子女,分别为: 儿子(或女儿);×××,×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县)×区×街×号×栋× 房。 .......................................................... 证明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二、遗嘱、遗赠公证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 国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港澳台境外自然人:(1)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2)原户口簿或国内户口注销证明;(3)居民身份证(若有) 2、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具体证件要求同1 3、 遗嘱、遗赠涉及的财产凭证。如不动产权证、存款证明、股权证明等 4、立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内容及格式见附件)及相关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 5、立遗嘱人若已写好遗嘱(草本)的,也可以提供,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件 6、 如立遗嘱人年满65周岁以上(身体状况欠佳或公证人认为需要提供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证明:神志清楚、口齿清晰。 7、 如夫妻一方已故,还需提供已故一方的死亡证明。 8、承办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亲属关系证明 ★★★(男/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县)×区×街×号×栋×房),系我单位职工(我社区居民/我村村民),经调阅其档案及调查核实,其亲属关系及婚姻状况如下: 其父:×××,×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县)×区×街×号×栋× 房(或于×年×月×日死亡); 其母: ×××,×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县)×区×街×号×栋× 房(或于×年×月×日死亡); (如查找不到立遗嘱人父母的具体死亡时间,可以写明:★★★的父亲×××、母亲×××均已死亡) 请注明:是否有养父母;是否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共有×次婚史,其配偶是***(如有一次以上的婚史,须写明每次结婚和离婚或丧偶的时间、配偶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写明各自的子女情况,是否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情况,及再婚后是否有生育),★★★共生育有×个子女,分别为: 儿子(或女儿);×××,×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县)×区×街×号×栋×房。 .......................................................... 证明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立遗嘱的注意事项: 1、立遗嘱人应神志清楚,能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2、已在公证机构办理过遗嘱公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公证书并到原公证机构办理 3、如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为受遗赠人。立遗嘱人死亡后,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二个月内前往公证部门办理接受遗赠的公证。 4、 立遗嘱人只能处分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财产份额)。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 5、办理遗嘱公证,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6、立遗嘱人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系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住所地社区、街道办事处)出具。 三、保全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 申请人应当为自然人,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中国护照、外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公证申请(写清楚申办公证的原因); 3、与拟陈述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 4、公证员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保全物证: 申请人为公司的,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 5、公证申请(写清楚申办公证的原因及物证的有关情况); 6、相关物证及其权属证明材料(如相关合同、权利证书等); 7、公证员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由他人代理的情况); 3、公证申请(写清楚申办公证的原因及物证的有关情况); 4、相关物证及其权属证明材料(如相关合同、权利证书等); 5、公证员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保全送达行为: 申请人为公司的,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 5、拟送达的文书原件。 六、保全购物过程: 申请人为公司的,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 5、公证申请(写清楚申办公证的原因及购买地点、拟购物品等情况); 6、证明申请人拥有相关权利的证明材料(如相关合同、权利证书等); 7、公证员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由他人代理的情况); 3、公证申请(写清楚申办公证的原因及购买地点、拟购物品等情况); 4、证明申请人拥有相关权利的证明材料(如相关合同、权利证书等); 5、公证员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保全现状: 申请人为公司的,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 5、公证申请(写清楚申办公证的原因、现状描述及拟采取的保全措施等情况); 6、证明申请人拥有相关权利的证明材料; 7、公证员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由他人代理的情况); 3、公证申请(写清楚申办公证的原因、现状描述及拟采取的保全措施等情况); 4、证明申请人拥有相关权利的证明材料; 5、公证员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的其他资料。 八、保全网页(保全电子邮件、保全即时通讯记录(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等)、保全服务器数据、保全其他电子数据等参照保全网页): 申请人为公司的,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 5、公证申请(写清楚申办公证的原因及拟保全的网页的有关情况); 6、证明申请人拥有相关权利的证明材料(如相关合同、权利证书等); 7、公证员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由他人代理的情况); 3、公证申请(写清楚申办公证的原因及拟保全的网页的有关情况); 4、证明申请人拥有相关权利的证明材料(如相关合同、权利证书等); 5、公证员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的其他资料。 九、委托出售房屋: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中国护照、外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若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工商网站打印的公司信息单、章程、股东会决议; 2、户口簿、房产证(房产为抵押状态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及抵押合同原件或查档单原件)、买方身份证复印件、买卖合同、公证员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十、委托购买房屋: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中国护照、外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若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工商网站打印的公司信息单、章程、股东会决议; 2、户口簿、所购房屋的房产证复印件、公证员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十一、一般事务性委托: 1、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中国护照、外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2、户口簿; 3、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况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 (2)其他材料:同意委托事项的决议文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其他根据法人或其他组织特性需要提交的。 4、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时需提供监护证明:未成年人的证明材料(父母结婚证、医学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等);残疾证;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医学鉴定书、司法鉴定书等。 5、监护人的身份证件; 6、与委托事务相关的其他证明; 7、委托书文本; 8、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十二、合同(协议): 1、合同(协议)主体的有关资料: (1)合同(协议)主体为自然人的:中国大陆居民的提交身份证、涉及身份关系的提供户口本,如所提交证件的照片与本人相比变化较大的,请另行增加提交近期办理的带本人照片的其他有效证件;港澳台居民提交通行证及本人的身份证;外国人提交护照及有效签证;申请人身份变更或外国人护照变更的,应提交前后证件同属一人的证明材料。须本人亲自来公证处办理,如不能亲自办理,须增加提交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件。 (2)合同(协议)主体为中国内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须提供下列材料:公司的营业执照原件、章程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公章;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如果转让方或受让方的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提交授权委托书(是否需要办理公证由公证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3)合同(协议)主体为香港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转递;转让方、受让方为澳门公司的,所提交的材料在澳门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办理转递;转让方、受让方为台湾公司,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由台湾海基会寄送。 (4)合同(协议)主体为外国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 2、合同(协议)一式若干份; 3、合同(协议)所涉标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交易所需的评估、批准文件或决议等资料。 4、公证员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的其他资料。 十三、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1、合同(协议)主体的有关资料: 中国大陆居民的提交身份证、涉及身份关系的提供户口本,如所提交证件的照片与本人相比变化较大的,请另行增加提交近期办理的带本人照片的其他有效证件;港澳台居民提交通行证及本人的身份证;外国人提交护照及有效签证;申请人身份变更或外国人护照变更的,应提交前后证件同属一人的证明材料。须本人亲自来公证处办理,如不能亲自办理,须增加提交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件。 2、提供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文本(公证员可代写)、财产凭证(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权资料)等; 3、协议书中应当列明具体财产清单并确定归属,协议须以登记结婚为生效条件; 4、公证员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的其他资料。 十四、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1、合同(协议)主体的有关资料: 中国大陆居民的提交身份证、涉及身份关系的提供户口本,如所提交证件的照片与本人相比变化较大的,请另行增加提交近期办理的带本人照片的其他有效证件;港澳台居民提交通行证及本人的身份证;外国人提交护照及有效签证;申请人身份变更或外国人护照变更的,应提交前后证件同属一人的证明材料。须本人亲自来公证处办理,如不能亲自办理,须增加提交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件。 2、提供双方结婚证、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文本(公证员可代写)、财产凭证(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权资料)等; 3、协议中应当列明具体财产清单并确定归属; 4、公证员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的其他资料。 十五、离婚协议: 1、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当事人的主体资料参照38合同(协议)主体的有关资料要求提交。 2、提供双方结婚证、离婚协议书文本、涉及财产的,提供财产凭证(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权资料),涉及子女抚养的,提供子女出生证(非婚生子女须增加提供亲子鉴定报告),涉及债权债务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3、涉及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的,协议中应当列明具体财产的归属、具体债务的承担,但债务承担的协议除债权人同意外,仅在协议双方之间发生效力。 4、离婚协议应当以办理离婚登记为生效条件。 5、公证员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的其他资料。 十六、离婚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协议: 1、参照“离婚协议”申办及提交材料 2、离婚证、离婚调解书或生效判决书; 3、协议离婚的需提供原离婚协议. 十七、同居关系析产及子女抚养协议: 1、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当事人的主体资料参照“合同(协议)”主体的有关资料要求提交。 2、提供证明双方同居事实的材料,协议书文本;协议书涉及财产的,提供财产凭证(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权资料),涉及子女抚养的,提供子女出生证及亲子鉴定报告,涉及债权债务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3、涉及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的,协议中应当列明具体财产的归属、具体债务的承担,但债务承担的协议除债权人同意外,仅在协议双方之间发生效力。 4、公证员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的其他资料。 十八、放弃继承权声明: 1、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中国护照、外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户口簿;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死亡认定书;宣告死亡裁定书;死亡公证书等。); 3、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4、所放弃遗产的相关凭证: 遗产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1)涉及房地产的,提供房地产物权凭证; (2)涉及房地产以外其他物权,提供相关物权凭证; (3)涉及银行存款、债券的,应提供银行存折或银行存单或银行存款证明或债券凭证; (4)涉及股票及资金余额的,应提供股东帐户卡、资金卡、对账单和证券公司出具的证券清单; (5)涉及公司股权的,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6)涉及机动车的,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明; (7)涉及公积金的,提供公积金中心提供的公积金余额清单; (8)涉及知识产权的,提供知识产权凭证。 5、声明书; 6、公证员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十九、商标转让声明: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若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工商网站打印的公司信息单、章程、股东会决议); 2、商标证书; 3、商标总局网站打印的商标信息单; 4、商标权人相关证明; 5、商标图案; 6、声明书; 7、公证员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十、其他声明: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若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工商网站打印的公司信息单、章程、股东会决议); 2、声明书; 3、与声明相关的其他材料。 二十一、赠与(单方):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指以下证件: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况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 (2)其他材料:同意赠与的决议文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其他根据法人或其他组织特性需要提交的。 (3)如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受赠的,还需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接受赠与的文件。 3、所赠财产的产权证明(如赠与人证件或姓名与财产凭证登记的不一致,应提供关联证明或提供更名证明。); 4、赠与书文本; 5、公证员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十二、受赠: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指以下证件: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2、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情况需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的身份证件: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 (2)其他材料:同意接受赠与的决议文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其他根据法人或其他组织特性需要提交的。 (3)如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受赠的,还需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接受赠与的文件。 3、如受赠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需提供监护证明:相关人民法院作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出生医学证明等; 4、监护人身份证件; 5、所赠财产的产权证明(如赠与人证件或姓名与权利凭证登记的不一致,应提供关联证明或提供更名证明); 6、受赠书文本; 7、赠与人的身份证件(如无法提交原件可以提交复印件); 8、公证员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十三、拍卖: 1、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授权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公证申请书; 2、从事拍卖活动的依据及有关批准文件、资质证明; 3、拍卖及竞买规则、方案和有关公告等; 4、拍卖品来源、现状的说明材料及权属证明材料; 5、竞买人的有关材料; 6、公证员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十四、招标、投标: 1、申请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授权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公证申请书; 2、从事招标/招标代理活动的依据及有关批准文件、资质证明; 3、招标公告、方案和招标文件、公告媒介等; 4、有关招标项目内容、投标人资格审查、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 5、公证员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十五、开奖(评奖): 1、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授权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公证申请书; 2、举办有奖活动的依据及有关批准文件; 3、有奖活动规则、方案和有关公告、广告; 4、摇奖器具及软件(应在开奖前检测或鉴定,或使用公证机构提供的器具、软件),奖金奖品及其来源的说明材料; 5、公证员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十六、股份公司创立大会: 1、申请人(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资料,授权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公证申请书; 2、设立股份公司有关批准文件、招股说明书、公告、认股书,认股人的资料及验资证明; 3、会议公告、章程草案、董事会、监事会人选名单等; 4、公证员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十七、商品房(经适房、两限房)摇号: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中国护照、外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3、授权委托书; 4、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5、向主管部门报备的《商品房销售方案》; 6、《预售许可证》或《不动产权证》; 7、《摇号排序规则》; 8、与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对应的全部准售房源清单; 9、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人符合购房资格的登记购房人名册; 10、认筹及公示情况书面说明; 11、保证所提供资料内容真实、完整的承诺函; 12、公证员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材料。 二十八、升学派位(摇号): 1、申请人(学校)的主体资格资料,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授权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公证申请书; 2、摇号有关依据或批准文件、摇号规则、相关学位的材料; 3、摇号公告、摇号学生的名单资料; 4、摇号器具及软件(应在开奖前检测或鉴定,或使用公证机构提供的器具、软件); 5、公证员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十九、其他摇号、抽签活动: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资料,授权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公证申请书; 2、抽签、摇号有关批准文件、抽签及摇号规则、抽签摇号项目的有关材料; 3、抽签、摇号公告、抽签人的主体材料; 4、抽签器具及软件(应在开奖前检测或鉴定,或使用公证机构提供的器具、软件); 5、公证员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的其他资料。 说明: 1、公证事项以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印发公证业务分类表的通知》(中公通〔2018〕29号)为依据; 2、办理公证如需要录音录像须提前预约; 3、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公证机构需要核实有关材料、相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公证书出具期限内; 4、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件和监护权证明材料; 5、非本人前来办理公证时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除外; 6、根据《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103号)第五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疑议的,认为当事人的情况说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当事人拒绝说明有关情况或者补充证明材料的,依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7、承办公证员可根据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的具体情况要求补充材料。

2020-12-24 13: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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