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南京市溧水区新建小区南方绿邸业主想问询关于拿房的问题。售楼处要求28号以后拿房 我是南京市溧水区新建小区南方绿邸业主想问询关于拿房的问题。售楼处要求28号以后拿房,携带合同、发票、维修基金去拿房,维修基金交开发商账户(说是新政规定,已经房管局确认),交完维修基金拿银行存根去售楼处,收回之前的发票,说元旦后给全款发票。然后给两张单子去找红梅物业拿房。红梅物业要求交一年物业费才能给钥匙。请问这种做法合法合理吗?如果不合法,我们该如何维权?关于这家物业公司是旁边一个小区去年赶走的物业公司,其物业水平很有诟病。
2025-04-13 03:33您好!首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购房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购房款项,并接受房屋所有权证。其次,对于您提到的“销售方”和“售楼处”的行为,存在一定的不合规之处。一般来说,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付款方式、交付条件等细节;同时,购买方应当在收到房产证书前支付全部购房款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付款。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建议您与销售方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提醒您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避免泄露敏感信息。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