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拥护金怎样赔偿

2019-11-09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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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偿的项目与标准是统一的,具体的数额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再确定。另外提出赔偿时,必须有相关凭证依据。当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确定某一数额。   一、致人伤害,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以及精神抚慰金。   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二、医药治疗费的赔偿   1、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2、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3、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4、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5、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6、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托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7、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2019-11-09 1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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