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会产生哪些法律关系?
2020-12-04 18:42一、因果关系 如果说损害赔偿是船舶碰撞中的核心,那么因果关系则是损害赔偿的核心。因果关系作为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一个构成要件,为国际国内理论及实务界所接受,但在其如何确定及适用上却存在较大的分歧。这一法律理论起源于大陆法国家(德国),却在普通法的土壤上获得生长发展。从最初的过错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到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再到现代侵权责任中的无因果关系、或然因果关系,形成了众多的因果关系理论和法则。其适用方面产生的诸多原则或学说的不一致性,从另一方面体现了船舶碰撞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和多重性。许多学说或理论也许有其本身的合理性和适用性,但正如"大象"理论一样,每一种说法都是正确的却又是不正确的,其正确性只是局限于某一点或某个面上。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一种理论或原则能够普遍适用于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也许这本来就是不可能的,只能靠诸多原则或理论的综合运用来解决问题。或者说,船舶碰撞作为一个整体,各原则、规则的适用具有分割性。因果关系的分类繁多,在此不作详论。重点分析确定法律上因果关系的主要理论或规则:合理预见规则或可预见性原则在英美海事司法实践中运用比较广泛。但合理预见原则同样存在不确定因素,其实质在于预见范围的确定方法或标准因人因事而异。这一范围的大小取决于航运实践的发展及一国政策的取向,并且还受到司法人员个人资历、经验及思维倾向等的影响。大致可分为赔偿权利人本位或赔偿义务人本位及理性人(笔者建议采用"理慎人"概念,取合理与审慎之合意)本位而呈现不同的范围确定标准。同时还存在着损害之预见性及损害程度的预见性的分歧,及理性人标准本身的确定基础问题。对这些概念或原则的尺度把握决定了一方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的范围的不同,并最终影响当事人责任的确定及损害赔偿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