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说贷不了款不退首付具有法律效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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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任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所以,因为国家政策变化,银行不给买方提供贷款,导致与开发商的买卖合同无法履行,不是买方单方的原因造成的,买方可解除合同,要求退回购房款及利息或者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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