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和我老公结婚办酒席是2016年1月份办的,结婚证是2017年9月份领的,期间2017年4月份我给他贷款贷了本金7万元加利息4万元总共11万元,之后10月11日给他又贷了本金5万元加利息2万元共7万元,如果我们离婚了他是不是没有义务偿还这些钱?

23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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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和您的丈夫在2016年1月举办婚礼,并于2017年9月领取结婚证书。在这段时间内,您向您的丈夫提供了7万元的贷款,包括本金7万元和利息4万元,共计11万元。此外,在2017年10月11日,您又向您的丈夫提供了5万元的贷款,包括本金5万元和利息2万元,共计7万元。 如果你们打算离婚,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您有权要求您的丈夫归还上述债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借贷行为必须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可能被视为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因此,建议您和您的丈夫就债务问题进行协商或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2025-05-29 11: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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