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人私人放贷给赵某人600万,赵某人前后以实物,车辆等用于还贷远远超过600万(有证据);但张某人用威胁的方式逼迫赵某人打了一个2400万的欠条,并占赵某人公司5%的股份(价值6000万),王某人也用同样的手段胁迫赵某人打了1200万的欠条,也占有赵某人5%的公司股份;这两人都是刘某人指示和当面胁迫赵某人签订(有电话录音)请问是否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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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你的描述,对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犯罪行为,其胁迫签订的借条属于无效的可撤销的借条,是否具备黑社会犯罪性质,还要进行进一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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