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图壁寻衅滋事案件的宣判
2019-07-14 15:33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喇某某伙同他人多次到经营场所逞强耍横,采取滋扰、纠缠等软暴力手段强拿硬要公民财物,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韩某甲、喇某某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对二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部分辩解和辩护理由成立,但提出从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二)、(五)项之规定,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