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公司无正当理由要和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一个月电话通知我,要求我下月底离职,只能赔偿工作年限3个月(N个月)的补偿金,可没有额外一个月的待通知补偿金,我要求有n+1个月补偿金自己才会提交离职申请,现人资不同意,说是到九月份我合同到期不续约他们也可以只负责n个月补偿金,我这里要求n+1个月,因为我业绩在本部门名列前茅,因于领导发生矛盾才会这样,请问我要求n+1完全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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