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执行后是否解除强制措施
2019-08-06 17:35我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该规定的出台即“意味着执行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应主动申请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否则执行法院还是可以采取进一步的执行措施,不停止积极主动执行的义务”,而且即使“申请人申请中止执行的,法院不应解除已经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这样不仅有利于促进当事人积极履行和解协议,也为将来恢复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提供了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