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逃高速费怎么定性?犯罪吗?

2019-08-06 17:35
1个律师回复
咨询我

 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在《刑法》并没有相关的罪名,《刑法》规定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刑事原则,不能认定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构成犯罪。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违反了对高速公路管理的规章制度,属于一种行政违法行为。   我国公路收费总的来说并非政府行为,所收取的费用既不是税收也非行政规费,而是为车辆提供公路服务而向车主所收取的经营性质的服务费用。   关于收费高速公路类别,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收费公路分为两种,一是政府还贷公路,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二是经营性公路,即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同时,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经营性公路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业法人建设、经营和管理。即使是政府还贷公路,也应当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通过设立专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来收费。这两种公路收费主体均是企业而不是政府。在收费时,政府还贷性公路经营企业需出具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经营性公路经营企业需出具省级税务部门出具的票据。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四条还规定,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统一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后一种情况,显然属于企业服务性收费。而前一种情况,虽然收费由财政部门管理,但一方面该收费最终用于偿还公路贷款,另一方面,收费的主体仍然是企业,只不过该企业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前一种收费是通过公路的市场化运作,来收回公路建设的投资(借债),在性质上也具有一定的经营性质,与政府行政规费有着明显不同。

2019-08-06 17:35:38

快速咨询,获得更具针对性回答!

立即发布咨询

当前律师在线 27196今日律师解答 46241

相关推荐
劳务法律咨询律师在线 1回答
上海乾生钱贷款公司合法吗 1回答
溪源松树林旅游提升项目项目总投资6100万元,占地面积250亩,建设有松树林游客服务中心、园区旅游小道、民宿、烧烤基地、游客餐厅、自行车骑行线,陨石坑观景平台、滑草场及各种配套户外拓展设备。 占用村民集体分户,几十亩晒谷坪,没有任何赔偿,合理吗 1回答
你好,我朋友被抓进看守所了,什么时候可以出来 1回答
你好我想咨询关系房屋拆迁 1回答
1984年股金证值多少钱 1回答
劳动法咨询热线 12335 1回答
协商好没签协议书给了钱怎么办 1回答
我4.28号还完银行的贷款,律师说5.30号才到法院立案,请问合理吗? 1回答
请问一下,我们走的时结帐算的有8000元工资,经老板确认签字的。可是现在给我打的少了800元左右,说扣除放假的不给,我们是拿保底的,可以投诉吗是因为老板打人才走的,结帐的时候就说得清清楚楚多少钱,别到时候扣这扣哪的,他还真被说中了。真的扣了我钱了 1回答
挖眼七级伤残赔偿标准2019 1回答
饮酒驾驶交强险追不追偿 1回答
单位旅差费错了 可以告法院吗 1回答
朋友给刑拘中,他本身有一桩民事纠纷的案件,正常来说案件是否需要暂缓开庭 1回答
诈骗个人信息导致别人离婚法院该怎么判 1回答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