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逃高速费怎么定性?犯罪吗?
2019-08-06 17:35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在《刑法》并没有相关的罪名,《刑法》规定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刑事原则,不能认定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构成犯罪。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违反了对高速公路管理的规章制度,属于一种行政违法行为。 我国公路收费总的来说并非政府行为,所收取的费用既不是税收也非行政规费,而是为车辆提供公路服务而向车主所收取的经营性质的服务费用。 关于收费高速公路类别,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收费公路分为两种,一是政府还贷公路,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二是经营性公路,即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同时,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经营性公路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业法人建设、经营和管理。即使是政府还贷公路,也应当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通过设立专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来收费。这两种公路收费主体均是企业而不是政府。在收费时,政府还贷性公路经营企业需出具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经营性公路经营企业需出具省级税务部门出具的票据。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四条还规定,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统一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后一种情况,显然属于企业服务性收费。而前一种情况,虽然收费由财政部门管理,但一方面该收费最终用于偿还公路贷款,另一方面,收费的主体仍然是企业,只不过该企业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前一种收费是通过公路的市场化运作,来收回公路建设的投资(借债),在性质上也具有一定的经营性质,与政府行政规费有着明显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