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质证阶段辩护人可以向公诉人发问吗?
2019-08-21 17:59从法律规定上看,《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这说明在法庭质证阶段,控辩双方都可以对证据问题发表意见,并且对对方的意见进行回应,也就是互相辩论;从法理上讲,辩论贯穿于庭审始终,在法律没有明确限制次数的情况下,应当以保证辩护人能够充分发表意见为宜,这其中自然包括对公诉人答辩意见的回应;从辩护技巧上讲,对证据“三性”展开辩论能够更加充分的揭示证据之间的矛盾之处,弱化证据对被告人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能够加深合议庭的印象,使其对证据中存在的问题予以高度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