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工伤案件
2019-08-16 00:5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实际上,这一规定是将发生工伤的情形由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延伸至上下班途中,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工伤权益,对职工的一种倾斜性保护,给予职工以工伤保险待遇。然而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就“上下班途中”进一步进行明确,在司法实践中,职工比用人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提前一小时或者数小时从居住地出发,在途中所遭受的交通事故伤害,是否为“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因此产生不少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