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2007年(固定期限),2011年(无固定期限)分别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基本工资2270,3700,其他没有具体数字,但公司在执行时固定工资只按照基本工资的70%执行,30%作为月度绩效工资。这样的情况持续了16年。现在我能否通过劳动执法部门或劳动仲裁要回单位少发的30%基本工资?谢谢您

2019-08-07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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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到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劳动管理监察大队)。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

2019-08-07 20: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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