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我家住荆門掇刀,我在处地做生童,2015年回荆門,在05年的5月有妇女28岁要我的做情人,我看她做人还可以,我就答应了她,但是那些流氓事从来没做过,我看她人好,我心软,我给了她6一7万元钱,到了06年春天,我想这不是回事,我用l仟元买断这个情人名誉,她不愿意,她说,不能做夫妻,情人也不行吗?我当时想強迫分开了,我怕她想不开,跳河死了,我下不了台,我只好心软了下来,行吧又答应了她,一直到07年6月的今天以经给她现金十三万多元,从开始到今天逢年过什么节日买四季衣鞋,她本人过生她家里所有人的一切事。我全拿出,共计有十七八万了,我是没得到她什么,只是挂了个情人名誉,靖问袒怎么办
2021-07-05 11:14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前一方购买的房子,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同居分手时属于一方的财产,不参与财产的分割。同居后买的房子,由于是一方出资购买的房子,且另一方无出资行为的,购买的房屋还是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分居时不予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