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一家物流公司上班,春节期间不放假。从2月份以来开始加班,腊月二十几一直加班到正月初二,每天几乎都是24点下班。正月初三星期天正休,要求我上班,我拒绝了,因为前面一个星期天我就上了班的。初四初五排休,但领导要求我去上班,把假期往后延,我拒绝,他就说的拒绝就是不服从安排,要求离职,说这不违反任何规定。我想问一下,这真的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吗?
27天前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工作安排可能存在一些争议。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以下简称《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并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实施。 其次,《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再次,《劳动民法典》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综上所述,您有权拒绝加班,并且公司未能证明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无法以“不遵守安排”为由辞退您。此外,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寻求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