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最近遇到这样的问题(有关交房和物业管理费):我去年6月买的商品房,合同上写交付日期是2017年12月31日前,开发商应以通知书的形式送达给我,但从去年6月到今年6月,我都没有接到任何收房通知书或电话或短信。现在开发商却说我已经欠缴了去年11月到现在的物业管理费。这根本就是无中生有。合同上写着如果我没有收到收房通知书,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是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也就是2017年12月31日),是这个意思吗?我明明没有收房,没有办理过收房手续,也没有拿到钥匙,却莫名其妙被告知要平白无故交半年多的物业管理费。请问怎么解?是不是开发商的过失和责任?怎么维权呢?可以追究开发商的责任索要违约金吗?
2021-06-23 11:14